(2013)历城非诉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与杨健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历城非诉执字第60号申请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建,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杨健,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济南市历城区味真美京鼎熟食店业主,住南京市。申请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于2013年10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健工商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于2013年1月29日以被执行人杨健销售鸭胗、五香烤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济南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试行)》之规定,作出济历城工商消处字(2012)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杨健没收违法所得5.32元,罚款10000元,限其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代收罚款网点。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2012年3月13日,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食品抽检时,发现被执行人杨健销售的鸭胗、五香烤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调查后,于2012年11月23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一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同年11月13日,申请人作出济历城工商消处字(2012)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32元。该决定书已于2013年2月22日公告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提出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6月21日,申请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履行催告书。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3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10000元及非法所得5.32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处罚决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也履行了催告程序,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作出的济历城工商消处字(2012)第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限被执行人杨健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非法所得5.32元。三、如被执行人杨健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明 霞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蔡笑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