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曹新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新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曹新凡,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新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申请人曹新凡放弃鉴定,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新凡撤回申请。审判员 文承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