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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曹新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新凡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桃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曹新凡,居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新凡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因申请人曹新凡放弃鉴定,自愿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曹新凡撤回申请。审判员  文承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