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其芹与吴培圣、吕登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芹,吴培圣,吕登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张其芹。被告:吴培圣。被告:吕登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芹与被告吴培圣、吕登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培圣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鲁爱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可心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