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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5-11

案件名称

唐月明、许国立等与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月明;许国立;孙慈如;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唐月明,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区。申请执行人:许国立,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区。申请执行人:孙慈如,女,194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尾市区。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法定代表人:许国为。申请执行人唐月明、许国立、孙慈如与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汕尾中法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唐月明借款人民币5万元,偿还许国立借款人民币50万元,偿还孙慈如借款人民币2323795元,代付款人民币1196000元,港币23万元。并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申请人。该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银行、国土、房管、工商、交警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汕尾市华辉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不明,经本院向银行、国土、房管、工商、交警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该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汕尾中法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少棠审 判 员 :张戊财助理审判员 :苏文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文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