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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绍辖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志娟诉张永祥、张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甲,张乙,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辖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某某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甲。上诉人李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1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又以“双方对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24日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某  某审 判 员 ���蒋某某代理审判员 傅  某  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某  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