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涉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杨火山与杨文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火山,杨文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杨火山。被告杨文革,农民。原告杨火山诉被告杨文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火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丽平审 判 员  孙魁林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文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