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一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袁恒玉与骆德主、赵琴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恒玉,骆德主,赵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337号原告:袁恒玉,女。被告:骆德主,男。被告:赵琴,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袁恒玉与被告骆德主、赵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恒玉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告赵琴所有的车牌号为皖E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恒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琴所有的车牌号为皖E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禁止过户、变卖和毁坏该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忠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