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许治龙、王秀花与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河西屯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治龙,王秀花,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河西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许治龙,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王秀花,女,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国臣、栾伟强,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河西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河西屯村。法定代表人许玉芹,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玉琛,胶州市司法局胶东司法所所长。原告许治龙、王秀花与被告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河西屯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应予依法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治龙、王秀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宝刚审判员 刘克艳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