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叙永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生于1963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白某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忠文、书记员徐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白某某酒后驾驶川eo0569号制式警车从叙永县叙永镇香颂湾往叙永县西城派出所行驶。当车行至叙永县中医院对面时,与渝b48705号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继续开车行驶至叙永县中环路,又与川a8jy11号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白某某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88.4mg/100ml,涉嫌酒后驾车。随后,被告人白某某被带至叙永县安民医院提取血液,送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白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4.8mg/100ml。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被告人白某某已赔偿川a8jy11号轿车车主张某某相关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取得张莉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庭审中也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现场图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驾驶证、情况说明,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钟某某、付某、范某某的证言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洪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