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皓诉芜湖瑞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徐皓,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芜湖瑞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皓诉被告芜湖瑞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9元,由原告徐皓负担。审判员 楚会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