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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17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12-24

案件名称

黄衍波、张成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衍波;张成国;孙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767—1号申请执行人:黄衍波,男,1968年3月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张成国,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孙英,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成国、孙英银行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宓远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欣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