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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余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7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定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与三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卜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