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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刑执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玉杰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执字第1619号罪犯王玉杰,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3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9月26日以(2010)新密刑初字第60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玉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止。被告人王玉杰提起上诉,2011年3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4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玉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以来,该犯为获取非法利益和显示其强势地位,先后以郑州市金水区庙里镇陈砦村浅水湾洗浴中心为据点,网罗两劳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遂渐形成以该犯为首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并参与寻衅滋事七起、强迫交易一起、故意毁坏财物一起、参与聚众斗殴一起。罪犯王玉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继红审 判 员  韩 洋人民陪审员  万 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