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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邱立敏与被告李占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立敏,李占祥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遵民初字第2567号原告邱立敏,女,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遵化市。被告李占祥,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邱立敏与被告李占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占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立敏诉称:2010年2月11日,李占祥欠原告运费贰万柒千玖佰伍拾元,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推脱,不付原告运费,现有欠条为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李占祥依法给付原告运费279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占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08年起为被告运输矿石及毛土,双方约定每吨运费11.5元,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运费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27956元。2010年2月11日,被告李占祥为原告邱立敏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立敏运费27956元(贰万柒千玖佰伍拾元整)。李占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运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邱立敏为被告李占祥运输矿石及毛土,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了运输义务,被告亦应履行给付运费款的义务。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运费款27956元,已构成违约。原告邱立敏主张被告李占祥给付运费款27956元,理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占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邱立敏运费款27956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占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静波审 判 员  汪艳君代理审判员  侯凌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