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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执字第22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治利与王金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2286-1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利。被执行人王金健。申请执行人王治利与被执行人王金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7824.1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