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黄崇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602号罪犯黄崇海,男,l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因诈骗罪经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以(2009)金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罚金1〇〇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六日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止,于二〇—〇年四月十六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刑执字第199号减刑一年,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五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提出罪犯黄崇海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崇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警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习制度,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尤其是在缝纫车间,能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技能,为提高生产速度和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且能主动加班加点,帮助他犯完成生产任务,起到了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累计计分考核成绩获12个积极,单奖分16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崇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崇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崇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