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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执字第8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东扬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东扬;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李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执字第872-2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扬,女,汉族。被执行人: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德威大厦509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惠雄。被执行人:李惠雄,男,汉族。关于李东扬申请执行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李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截止2013年5月31日欠款本息12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惠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7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李东扬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本院经摇珠确定,依法委托惠州市建诚房地产与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378300元、706700元,合计1085000元。送达评估报告书后,双方当事人在期限内对上述房产的价值评估均没有提出异议。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惠州市华轩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小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