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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809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刘某甲,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刘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婕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