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向仲兵与马小华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57号申请人向仲兵与被执行人马小华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城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仲兵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仲兵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小华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的标的14650.79元至今尚未执行到,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小华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仲兵可以再次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我院做出的(2012)城民一初字第4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振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