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赵晓勇、淄博晶本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晓勇;淄博晶本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1754号 申请执行人赵晓勇,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晶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一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淄博晶本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246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惠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