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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1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20-03-13

案件名称

赵晓勇、淄博晶本电气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晓勇;淄博晶本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执字第1754号 申请执行人赵晓勇,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淄博晶本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一诺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淄博晶本电气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246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惠玲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