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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度民初字第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郑伟伟诉苏州思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涵园国际商务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涵园国际商务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游艇俱乐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伟,苏州思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涵园国际商务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涵园国际商务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游艇俱乐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度民初字第0298-1号原告郑伟伟,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支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思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华,董事长。被告苏州涵园国际商务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仁华,董事长。被告苏州涵园国际商务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游艇俱乐部。负责人马凤江,总经理。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王某某,江苏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伟诉被告苏州思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涵园国际商务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涵园国际商务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游艇俱乐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伟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伟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5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521元,由原告郑伟伟负担审 判 长  韩 勇审 判 员  俞惠初人民陪审员  王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蓓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