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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红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红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11号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8070-7。法定代表人杨万元,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继坤,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子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丁红毕,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红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