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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南执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执字第32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x开发有限公司,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南执字第325-2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x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xx。申请执行人钦州市x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x债权一案,钦州市钦南区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的(2012)钦南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绍蓓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审判员  刘广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