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海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沪海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赵邦涛。委托代理人殷晟翔,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被执行人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海华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弘阳进出口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人民币16,859.67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2)沪海法商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