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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胡开兰与王玉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开兰,王玉成,陈杰,宣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胡开兰,女,汉族,生于1982年12月17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冲,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成,男,汉族,生于1980年9月26日,住达州市,城镇居民。被告:陈杰,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5日,住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宣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魏春林,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仕义,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13日,住宣汉县,系该所副所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谭小锋,系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钊,男,汉族,生于1983年10月29日,住四川省平昌县,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胡开兰与被告王玉成、陈杰、宣汉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开兰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开兰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胡开兰负担。审判员  齐永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远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