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祁县元亨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祁县汇越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县元亨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祁县汇越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商初字第206号原告祁县元亨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祁县108国道贾令道口。法定代表人权强,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祥琦,该公司员工。被告祁县汇越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闫名村。法定代表人李建忠,公司经理。原告祁县元亨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祁县汇越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县元亨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志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学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