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赵纪建与刘文兵、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纪建,刘文兵,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050-3号申请执行人赵纪建,男,1972年1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兵,男,1975年3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纪建与被执行人刘文兵、陕西森隆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纪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未执字第010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