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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丽芳与苏丽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丽芳,苏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苏丽芳,南宁市政管理处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苏丽芬,原南宁市针织厂退休职工。苏丽芳与苏丽芬不当���利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丽芬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鹏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