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执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蔡传来与刘善录、俞仁水、刘善仕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鸠执字第00706号申请执行人蔡传来,男,194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善录,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沈巷镇鑫源免烧砖厂业主,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俞仁水,男,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刘善仕,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刘善录、俞仁水、刘善仕银行存款27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梅根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山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