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旬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理顶与陈自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理顶,陈自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17号申请人朱理顶,男,194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I被执行人陈自有,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申请人朱理顶与被执行人陈自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朱理顶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自有应给付申请人朱理顶案件标的款13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95元,共计135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自有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