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0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钟际保与鲍祖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际保,鲍祖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144号申请执行人:钟际保,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鲍祖银,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际保与被执行人鲍祖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