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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李素玲、张某甲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郑元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玲,张某甲,张某乙,张培海,马凤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郑元辉,陶世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780号原告:李素玲,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阎楼行政村张庄**号。原告:张某甲,男,200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阎楼行政村张庄**号。原告:张某乙,男,200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阎楼行政村张庄**号。法定代理人:李素玲,女,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阎楼行政村张庄**号,系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母亲。原告:张培海,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阎楼行政村张庄**号。原告:马凤娥,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陈集镇阎楼行政村张庄**号。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国祥,余姚市姚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富巷路**号。代表人:秦丽萍,该支公司总经理。被告:郑元辉。被告:陶世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玲、张某甲、张某乙、张培海、马凤娥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郑元辉、陶世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五原告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邝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