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民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改仙与被执行人张延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民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2012)黄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徐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5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2013)黄执民字第0009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欠款25000元、缴纳执行费275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黄陵县太贤社区瓦梧行政村有到期债务25000元,据此,我院于2013年8月26日冻结了黄陵县太贤社区瓦梧行政村在黄陵县太贤财政所款项25000元,并于2013年8月27日向黄陵县太贤社区瓦梧行政村送达了(2013)黄执民字第0009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协助执行人黄陵县太贤社区瓦梧行政村逾期未提出执行异议,2013年10月11日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黄陵县太贤财政所到期债务25000元。2013年10月24日被执行人张某某交执行费275元。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于2013年10月24日领取全部执行款。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2)黄民初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永明审判员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