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安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宜宾安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80号原告四川宜宾安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赵场镇。被告四川省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金兰大道雅兰居一号楼18号。本院审理的原告四川宜宾安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宜宾安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本院依法于2013年10月15日冻结了被告四川省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应收货款940000元。2013年10月24日,原告四川宜宾安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省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省金塔凯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