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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与某某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唐某某,某某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吉民初字第686号原告谭某某,*****。原告唐某某,*****。原告唐某某,*****。三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于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诉被告某某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13日受理后,于同年9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雷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于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诉称,受害人唐某某于2010年4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生产岗位工作。2013年7月20日上午9:00左右,唐某某同其他工友在车间清理半成品过程中,因意外发生燃爆事故,导致唐某某及其他两位工友身体被严重烧伤,被送往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应唐某某及原告要求,向某某人社局工伤科申请对唐某某进行工伤认定,某某人社局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州人社工伤字[2013]473号),认定唐某某受伤为工伤。不幸的是,唐某某因伤情严重,经湘西州人民医院治疗无效,于2013年8月23日死亡,死亡时尚欠该医院医药费130133.57元。原告认为,唐某某受伤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在继续治疗过程中,因伤情严重医治无效死亡,属工亡。被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向原告支付死者唐某某工亡的相关费用,但被告一直以无力支付为由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者唐某某医疗费130133.5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者唐某某丧葬费20016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者唐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208224元;4、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者唐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州人社工伤字(2013)4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拟证明唐某某受伤为工伤。2、疾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唐某某系钻粉烧伤入院。3、贵州省铜仁市火化证明书,拟证明唐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被火化的事实。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拟证明唐某某死亡的事实。5、被告单位工资表,拟证明死者唐某某生前在被告工作时工资标准。6、企业注册登记资料,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7、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经过仲裁程序。8、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与死者唐某某的关系。9、2013年8月23日州人民医院疾病诊断书,拟证明死者唐某某在住院期间尚欠医疗费130133.57元。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原告所诉请1、2、4没有异议,诉请3应以法律法规的年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被告已支付唐某某丧葬费等5万元。被告某某公司为支持其辩解,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州人民医院预收款收据9张,拟证明被告已支付唐某某住院期间医疗费411596.31元。经举证、质证,被告某某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确认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院事实:2010年4月份,原告谭某某之夫、原告唐某某、唐某某之父唐某某进入被告某某公司从事生产岗位工作。2013年7月20日上午九点左右,唐某某与同事在单位车间清理铝粉半成品过程中,发生意外燃爆事故,导致唐某某严重烧伤,被送往某某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唐某某的伤,经湘西州人民医院诊断为“1、铝粉烧伤全身多处TBSA96%Ⅲ度,吸入性损伤;2、吸入性肺损伤;3、医源性获得性肺炎;4、多脏器功能衰竭。”2013年8月20日,经被告某某公司申请,某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字(2013)47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唐某某受伤为工伤。2013年8月23日,唐某某因伤情严重,经某某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同日被送往某某省铜仁市火化。唐某某住院期间,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其医疗费用411596.31元,尚欠医院医药费130133.57元。唐某某因工伤死亡后,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唐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费用,被告仅支付5万元后,一直以无力支付为由拒付。于是原告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吉劳人仲案不字[2013]第1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唐某某死亡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10元;2012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36元,201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另查明,唐某某生前供养人系配偶谭某某,年满62周岁。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受害人唐某某作为被告某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清理铝粉半成品时,因意外燃爆事故被严重烧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属于因公死亡,并已得到工伤认定,唐某某的亲属有权要求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告没有办理工伤保险,应由被告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某某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36元,计算为20016元(3336元×6个月);原告谭某某系唐某某生前配偶,年满62周岁,为唐某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供养亲属扶恤金计算为208224元(2410元×40%×18年),鉴于被告某某公司系民营企业,受市场因素调控大,一次性支付为宜;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为491300元(24565元×20倍)。受害人唐某某因工死亡后,被告某某公司已支付原告5万元应予抵减。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用130133.57元,因原告未实际支出,待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某某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支付唐某某丧葬补助金人民币2001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491300元,给原告谭某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208224元,三项合计人民币719540元,已支付的50000元予以抵减,实际应支付人民币669540元。二、驳回原告谭某某、唐某某、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某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的20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