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观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敏,黄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观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敏,女,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穴市花桥镇花桥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广东德诚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刘亚军,广东德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安,男,汉族,1970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东镇镇英地坡大沙田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11970********。申请执行人陈小敏与被执行人黄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16736.3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等金融机构、国土局、证券公司、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陈小敏,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庆 林审判员 蒋 百 友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巧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