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佳、尹布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佳,尹布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李某某,李某甲,何大茂,杨显同,苏清华,南充市惠通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吴佳,女。原告尹布伦,男。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惠涓,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雍志清,南充市顺庆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扁涛,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法定代理人孟玉清(系被告李某某之母),女。被告李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孟玉清(系被告李某甲之母),同上。被告何大茂,男。委托代理人罗清会,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小宁,阆中市柏垭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显同,男。被告苏清华,女。杨显同、苏清华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治成,南部县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显同、苏清华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林(系被告苏清华之夫),男,住址同被告苏清华。被告南充市惠通车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佳、尹布伦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李某某、李某甲、何大茂、杨显同、苏清华、南充市惠通车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佳、尹布伦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佳、尹布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佳、尹布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吴佳、尹布伦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绪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