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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程珺与巫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珺,巫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程珺。委托代理人李如万,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巫江。原告程珺与被告巫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如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巫江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珺诉称,自被告与原告结婚之日起,原告一直为被告偿还其婚前债务计10万余元。2012年5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000元的欠条,并口头约定尽快归还欠款。一个月之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未果。此外,被告还向原告借款共计16300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首次催促被告还款之日即2012年6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为止,暂计至立案之日为7583.33元);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300元及利息(自最后一笔款项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暂计至立案之日为1521.33元)。被告巫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000元的欠条。因被告未偿付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63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在案证实: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本院认为,欠条是当事人双方在以往的往来中,以某种经济结算的方式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是欠款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结算凭据。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成立,被告作为欠款人应���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清偿债务。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欠款本金1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首先,欠条并未明确支付期限,原告也未向法庭举证催款时间;其次,原、被告系夫妻,原告向本庭举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欠条所指向的债权债务关系系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所形成。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16300元借款,因无事实依据,对其要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巫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珺偿还欠款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程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4元,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