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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民初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王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民初字第1660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荣。委托代理人:朱淘佳。委托代理人:郑庆平。被告:王瑾。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由于原告吴忠鑫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莫启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