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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英、侯三三与被告侯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英,侯三三,侯陈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陈贵英,女,汉族。原告侯三三,男,汉族。被告侯陈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英、侯三三与被告侯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英、侯三三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英、侯三三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英、侯三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贵英、侯三三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