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贵英、侯三三与被告侯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英,侯三三,侯陈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46号原告陈贵英,女,汉族。原告侯三三,男,汉族。被告侯陈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英、侯三三与被告侯陈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英、侯三三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贵英、侯三三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贵英、侯三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贵英、侯三三负担。审判员 苏平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巧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