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保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何中亮与周根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中亮,周根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保初字第85号申请人:何中亮。委托代理人:朱小娟。被申请人:周根旺。申请人何中亮与被申请人朱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浙HN01**号车辆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5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周根旺所有的浙HN01**号车辆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