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8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金国与陈伟、姚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国,陈伟,姚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37-2号原告杨金国,男,195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永吉街道平泉路委233组,身份证号220104195803295012。被告陈伟,男,196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8-1号,身份证号220104196404165012。被告姚玉红,女,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8-1号,身份证号22010419721230242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国诉被告陈伟、姚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伟所有的吉A966**号奥迪牌车辆,并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金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伟所有的吉A966**号奥迪牌车辆的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屹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