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7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骆由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骆由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760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265-2。负责人:黄小京,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绍宏,该支行熊家分理处员工,系特别授权。被告骆由勋。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与被告骆由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牟其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元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