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赵品柱与蒋晓敏、蒋晓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品柱,蒋晓敏,蒋晓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539号原告赵品柱。委托代理人杨晨名,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晓敏。委托代理人李林生,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晓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品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有培人民陪审员 朱水旺人民陪审员 陈桂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迟蓉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