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许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孙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没有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1年7月被告与他人外出,夫妻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都给儿子,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012)蒙民一初字第0166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簿复印件,(2012)蒙民一初字第01663号民事裁定书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对其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农历)正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同居,2005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05年6月3日生育女儿:孙某乙,现随原告许某某生活,2007年12月4日生育儿子:孙某丙,现随被告孙某甲生活;2011年7月原被告分居,无夫妻共同财产,2012年春原告提出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许某某提出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原告提出离婚撤诉后再次提出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依据本案情况,子女以现生活环境不变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二、女儿孙某乙,随原告许某某生活,儿子孙某丙,随被告孙某甲生活,互不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云龙审判员 张 芳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