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学咏与孙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咏,孙启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40号原告:张学咏,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孙启富,男,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棠树乡寒塘村岗头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咏诉被告孙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咏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