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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学咏与孙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咏,孙启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840号原告:张学咏,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孙启富,男,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棠树乡寒塘村岗头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咏诉被告孙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咏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义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