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非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绍执非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寿志平。被执行人赵国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县工商案字(2012)第8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10800元及执行费62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新在银行的存款10862元(款划至绍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浦发银行柯桥支行,帐号:85080158000000354)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海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