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孙英与董敏琪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董敏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孙英,女,生于1961年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董敏琪,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英诉被告董敏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英撤回对被告董敏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孙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