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韩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孙英与董敏琪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英,董敏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孙英,女,生于1961年1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被告董敏琪,男,约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英诉被告董敏琪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英撤回对被告董敏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孙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华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