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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彬民初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1049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全家封建思想严重,认为妻子就是工具,想打就打,想骂就骂。就这样原告还是一忍再忍,一让再让。但被告毫不悔改,继续不断对原告打骂。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董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所讲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证据如下:结婚证一份,证明2012年5月11日原、被告在彬县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照片两张,证明2013年8月22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被告质证认为,对结婚证无异议,今年8月22日因孩子拉肚子,原告与被告之母发生争吵,原告打了被告之母一耳光,被告一气之下打了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经人介绍订婚,2012年5月11日在彬县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结婚,同月农历4月28日举行结婚仪式,10月28生育一男孩,取名董某甲,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2012年农历5月初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打架。2013年8月22日因琐事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殴打了原告,原告当天离家去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打架,并于今年8月份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未达到法律规定之标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和好有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