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4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陈明松与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松,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陈明松,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曹侃,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钟(女育)(CHEONGGEKPINAUDREY),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金芝,女,公司员工。原告陈明松诉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正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明松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侃,被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金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松诉称:1998年5月18日,原告进入美国联邦快递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上海办事处)工作,并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与上海办事处实为关联公司。2006年底,原告应聘被告操作经理职位。2007年3月,原告劳动关系转换至被告前,经原告询问,被告人事部门明确回复因属内部转岗,原告之前工龄可以连续计算,故原告也未领取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金。2007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3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3年2月28日。原告的工作岗位、员工编号和直属领导始终没有变化,从2008年、2013年被告曾分别向原告发放“十年奖”、“十五年奖”及原告享受年休假的天数均可以证明原告的工龄连续计算已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原告曾于2010年续签劳动合同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被告拒绝。原告为保留工作,无奈只能与被告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2月,被告无故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原告无法接受。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自2013年2月2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陈明松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上海办事处档案机读材料。证明李文明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2、2009财年10月薪资调整通知。证明李文明同时为被告高级管理人员,系原告直属经理,代表被告确认原告调薪事实。3、人事系统截屏。证明GekPinCheong系李文明直属经理。4、被告档案机读材料。证明GekPinCheong系被告负责人,被告与上海办事处系关联企业。5、公司系统内部岗位空缺表及聘用意向函。证明上海办事处与被告系关联企业。6、公司内个人信息系统截屏。证明在被告系统内记录原告英文名kevin,于1998年5月18日入职。7、2009年6月2日钟某某下发调整公司福利政策的电子邮件及原告请假批准函。证明2011年度根据原告的连续工龄和公司的福利政策,原告可享受19天的年休假。8、入职15年奖预定通知及照片。证明原告入职公司10年时,被告发放“10年奖”,入职近15年时,被告再次决定发放“15年奖”。被告一直确认原告连续工龄。被告联邦快递公司辩称:1998年原告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续签合同至2008年5月17日,被派遣至上海办事处工作。该期间原告与上海办事处仅为劳务派遣关系,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与上海办事处虽为关联公司,但均为独立法人。2007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3月双方自愿续签劳动合同至2013年2月28日。被告从未承诺原告之前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考虑到原告之前作为派遣员工在上海办事处服务期满9年,故被告给予原告19天年假作为福利。被告从未向原告发放所谓10年、15年奖。因原告在被告处的连续工龄未满10年,2010年续签劳动合同时原告也未向被告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其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2013年2月被告合法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聘用意向书、中国员工聘用合约及劳动合同续订书。证明上海办事处通过上海外航服务公司聘用原告,1998年至2007年2月期间原、被告无劳动合同关系。2、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自2007年3月1日起建立。3、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证明双方自愿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13年2月28日,原告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4、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证明被告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决定不再与原告续约,并书面通知原告。5、法定经济补偿金说明。证明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上述证据,均在庭审中进行了质证,对于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所持有不同观点的证据,本院将在事实认定中予以综合评判。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8日原告根据聘用意向函进入上海办事处担任助理机坪操作代表,原告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6年5月18日至2008年5月17日。2007年3月1日,原、被告订立期限自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口岸操作经理;工作地点为浦东国际机场;月基本工资为14,325元等。双方对于原告此前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未作书面约定,上海办事处也未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010年原、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原告担任操作部经理;月基本工资15,816元等。原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21,187元。2013年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载明“陈明松先生:你与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2月28日届满,现公司决定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请于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工作交接和财务资料的交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原告实际工作至2013年2月28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71,461.50元和5,956.50元。2013年5月9日,原告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6月21日,该委裁决:“对申请人本案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另查明:美国联邦快递公司上海办事处于1996年2月14日成立,目前确立,首席代表为李文明。被告联邦快递公司于2002年8月14日成立,目前确立,负责人为CHEONGGEKPINAUDREY。上海外航服务公司与上海办事处签订中国员工聘用合约,约定根据1997年11月签订的劳务合同,根据上海办事处的要求,选派原告在上海办事处担任商务员,期限自1998年5月18日至2000年5月17日等。原告提供的2009财年10月薪资调整通知显示:李文明签字确认原告调薪。被告曾发放原告入职“10年奖”。审理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其曾向被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应证据。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1998年5月18日原告根据聘用意向函进入上海办事处担任助理机坪操作代表工作,并与上海外航服务公司订立期限至2008年5月17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3月1日,原、被告订立期限自2007年3月1日至2010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口岸操作经理。被告、上海办事处两公司与原告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并未断裂。原告工作期间一直从事口岸操作管理工作,两公司管理原告的领导为同一人,被告曾发放原告入职“10年奖”,被告在给予原告享受年休假的天数上与原告陈述的入职时间也相互吻合,故在上海办事处与被告未对原告之前劳动关系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的连续工作年限从1998年5月起算。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调整公司福利政策的电子邮件及原告请假批准函、入职10年奖照片提出异议,但被告能够提供反驳证据而未予以提供,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本院对被告的反驳意见不予采信。原告虽然在被告处连续工作年限已超过十年,但双方于2010年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2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止,该劳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013年2月22日劳动合同到期前,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并已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原告经济补偿金71,464.50元和5,956.50元。原告在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亦未向被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向。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恢复原、被告自2013年2月2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明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陈明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正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微信公众号“”